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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
 编辑:李成新  时间:2023-06-29 点击数: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党的五大在组织机构上作了很大调整,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政治局设常务委员会。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王荷波、杨匏安、张佐臣、许白昊、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7人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3人为候补委员。王荷波任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

一、历史背景

一是国内革命斗争形势严峻。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大肆搜捕杀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革命遭受严重挫折,一些在革命大潮中混入的投机分子和一些意志薄弱、信仰动摇的不坚定分子,纷纷登报退党,甚至公然叛变投敌、出卖党的组织和同志。党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成立维护党的纪律的专门机构,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是党内腐化问题的挑战。1924年1月,第一次国共合作后,革命形势迅猛发展,共产党员数量迅速增加。党的四大召开时(1925年)有党员900多人,至五大召开时(1927年)已达57900多人,两年中增加了近60倍。当时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组织规章,致使一些品行不端的投机分子混入党内,发生侵吞公款、化公为私等贪污行为,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此外,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军队和政府内任职,掌握财权、物权,由于缺少监督,违反党纪甚至贪污腐化等问题日益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向全党发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的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专门性文件。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要求“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

三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党的五大是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召开的。1927年1月,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书记处正式任命罗易、维经斯基和多里奥为共产国际出席中共五大代表团成员。党的五大召开之前,共产国际要求中共五大通过的一切政治决议“都完全应以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中虽然没有明确要建立中共中央纪律监察机构,但是强调了“党内纪律”,从总体上提出了加强党中央及地方党组织的机构建设,以改变领导力量薄弱的状况的要求。俄共(布)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列宁在1920年9月俄共九大时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政党没有民主集中制作保证,没有有效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察制度为保障,仅靠个别领袖个人素质来维持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监察委员会,定期检查和监督同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四是中共广东区委进行了成立监察委员会的探索。1925年2月,陈延年接替周恩来任中共广东区委书记后,在全党率先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监督机制的最初尝试。中共广东区监委为中共广东区委下设机构,由林伟民任书记,杨匏安、杨殷、梁桂华为监委委员。广东区监委成立后严肃处理了一批违纪分子,其中包括因公然营私舞弊、接收贿赂、纵容走私,而被撤销职务并进行关押的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主任谭华泽。在党的五大上,杨匏安专门介绍了广东成立区监委的重要经验。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等情况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明确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

1.在产生方式上,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2.在职责权限上,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3.在领导体制上,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4.在干部配备上,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10名委员中王荷波年龄最大,45岁,张佐臣最小,21岁,有4人不到30岁;6人工人出身,4人是知识分子,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党内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五大党章和党内文件中的纪律规定

五大党章专章规定纪律,指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1. 在违纪行为上,规定:“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2. 在处罚方式上,针对党组织的处分规定有3种:“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针对党员的处分规定有5种:“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3. 在审查程序上,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4. 在组织原则上,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提出了“政治纪律”,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

四、工作开展情况

1.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五大闭幕后不久,1927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了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一项决定:凡是涉及开除党员的问题,要由组织部门通知监察委员会共同来作决定。这一决议表明中央监察委员会开始履行其工作职责,但由于革命形势需要,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同时还承担其他工作,身兼数职,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分散后无法集中办公。如:中央监委主席王荷波当选为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中共驻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党团书记,领导全国的工人运动;中央监委副主席杨匏安任中共驻武汉国民政府党团干事会秘书,并缺席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重点开展国共合作的相关工作。由于严峻的斗争形势等因素,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真正落实,中央监察委员会也做不到充分履行职权。

2.地方监察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每一党部委员会之下,现时须即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委就是监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的分子。”会后,各地党组织根据新的斗争形势,整顿和恢复党的组织,清除叛徒和意志不坚定者。1927年下半年,湖北、满洲、四川、山东等省相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工作重点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未执行党的决议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员,按照党纪严肃处理。工作开展如下:

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如,1927年10月,中共满洲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和满洲省委一起狠抓“改造并发展党组织”工作,对各地党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奉天、哈尔滨等地先后淘汰清除170余名消极腐化分子,中共满洲省委委员刘相益就是其中之一。1928年2月,刘相益在长春被捕后经受不住严刑拷打,向敌人供出了知道的一切,致使吉长县委6名同志被捕。1928年2月20日,中共满洲省委和省监察委员会作出开除刘相益党籍的决定。又如,1928年上半年,王复元(中共山东区执行委员,党在青岛的主要负责人)因贪污严重被开除党籍,后又因叛党被周恩来领导的中央特科处决。

严肃处理未执行党的决议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员。如,1927年5月,国民革命军独立第十四师师长夏斗寅与川军杨森部共同反共,率部进攻武汉。任独立第十四师党代表的共产党员包惠僧没有及时掌握该部队情况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中央认为包惠僧对夏斗寅叛乱负有责任,决定给予包惠僧留党察看处分。又如,1927年5月下旬,为配合北伐军进军河南,河南省农民自卫军临时执委会委员长萧人鹄等共产党人发动了农民武装起义,但最终起义失败。中央认为暴动主要领导人对起义后果负有责任,给予萧人鹄留党察看一年、交军事部分配工作的处分;给予洛阳负责人陈九鼎留党察看半年的处分。

保障党员申诉辩论的权利。如,1927年底,中共中央收到共青团湖北省委的一封信,控告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罗亦农和湖北省委书记陈乔年未能抓住时机在武汉发动暴动,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请求党中央“整饬政治纪律,彻底查究”。12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指派苏兆征、郭亮、贺昌组成中共湖北特别委员会查办此事,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协助调查。受当时“左”倾思想影响,湖北省委扩大会议建议中央给予长江局和湖北省委负责人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湖北问题的错误处理,湖北省监察委员、湖北省军委书记关学参联合黄赤光、张计储等9位特委书记、委员给中央写信,陈述反对意见,并为罗亦农、陈乔年申辩。中央政治局会议经研究后,决定取消中共湖北省委扩大会议关于开除罗亦农中央委员的建议。(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工作百年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