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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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龚建平
 编辑:黄亮  时间:2006-12-14 点击数:

姓  名:龚建平
性  别:男
职  务: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个人简介:
  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
  2001年4月21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其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93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龚建平案大事记:

  2001年12月,浙江体育局和绿城俱乐部收到了一位名为“还有良知的裁判”的《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和4万元钱,当时就有人推测此乃龚建平所为。2002年1月15日,上海某媒体突然抛出一份所谓的“黑名单”,龚建平赫然在列。
  200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透露,涉嫌“吃钱”的裁判将以“企业人员受贿”的罪名起诉。高检此举为中国足坛“扫黑”打开了局面。
  2002年3月15日,龚建平被北京警方从家中带走。3月18日,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宣武分局看守所,龚建平的被刑拘意味着“扫黑”向纵深发展。
  3月29日,龚妻所委托的辩护律师王冰首次与当事人见面并证实,龚建平被刑拘的原因是涉嫌“企业人员受贿”。3月29日,有消息称,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调查龚建平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日,“扫黑”关键人物浙江绿城俱乐部老板宋卫平证实:写“忏悔信”并退了4万元赃款的就是龚建平。
  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龚建平。在公布的证据中,龚建平在执法绿城队的两场比赛中受贿10万元。逮捕龚建平标志着“扫黑”进入实质性阶段。
  9月16日,龚案依法由公安宣武分局移交给该区检察院。10月9日,龚妻被告知案件已移交给检察机关。10月12日,王冰第二次与当事人龚建平见面。据其介绍,拘留所里的龚建平阅读了许多法律书籍,而更让王冰惊讶的是龚建平在2个多月前已换了关押地点。
  10月16日,因证据不足,龚案被宣武区检察院退回公安宣武分局补充侦查。11月16日,分局第二次移交龚案。12月24日,检察院认定了龚案的涉嫌犯罪调查,但因为司法管辖问题,宣武区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
  2003年1月15日,宣武区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受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并依法及时通知律师王冰。24日,王冰在指定地点第四次见到了龚建平。
  2003年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