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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添加者:刘飞 时间:2020-02-05 编辑:刘飞     点击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杰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印发施行。《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不断总结提炼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范化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了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陆续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规则》的制定,体现了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比如,在总则中单列一条规定,“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梳理可以发现,《规则》通过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判、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加强检查督办、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制度设置,以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的全流程工作都依规依纪依法、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规范,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与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配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确保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规则》问答 | 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规则》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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